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校长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信息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管理、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咨询和执行领导机构。国资委分设事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国资委充分授权两个分委员会分别对事业资产和企业资产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或审定,并将相关事项报学校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重要制度和重大规划。 2.审定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政策。 3.组织论证学校国有资产重大配置调整方案。 4.组织论证学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5.监管学校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 6.代表学校对直接出资的法人实体行使出资人职责。 7.审议资产管理中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8.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事业资产管理委员会与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汇报。 9.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物统筹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制订学校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检查落实执行情况;承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2.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工作,建立实物资产总账。 3.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监管体系,组织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工作。 4.负责学校房屋、设备类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 5.负责组织全校事业资产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6.负责监管学校事业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使用绩效考核等工作。 7.负责受理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并按相关规定报请审批。 8.汇总和整理学校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提供相关报表和信息。 9.归口管理校内实物资产出租出借(有偿使用)活动。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管理的统筹部门,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计价与核算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为: 1.对学校各类国有资产进行计价和核算管理,定期与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实物账进行核对。 2.按照学校建立的资产配置定额标准,对资产的配置进行预算管理。 3.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完成全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工作。 4.并对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价值管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5.对资产运营活动中,归属学校的收益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健全完善与其职责相关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清查、处置审批等规章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所分管资产的具体情况,拟定所分管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及配置标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2.负责建立相应的分类资产明细账,负责本部门分管资产的购置、处置的申请上报、论证和报增、报减工作,并对分管资产实施动态信息化管理。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分管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并将资产盘点情况汇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3.对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院、部、处、中心等)形成定期的检查监督制度,并对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4.配合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汇总统计(实物统计和价值统计)工作。 5.其他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资产分类管理的框架下,相关职能部处对分类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具体分工如下: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负责学校车辆、动植物、捐赠品、文物及陈列品、校名、校誉等资产登记入账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和相关权益(含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的藏书和学院资料室图书及资料的归口管理。 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 党政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中校名、校誉及相关商标权的管理。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等)的管理,负责竣工建筑物的移交;负责纳入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体系(含中心)的实物资产的统筹管理;负责动植物、水电气管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管理。 产业处:负责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管理。同时负责学校所属企业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国有资产二级管理主体,是资产的使用部门和资产配置管理的基本单元。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应设置资产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保持专兼职人员相对稳定,并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校内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实到具体使用人和管理人。 2.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各类资产的配置(调剂)和使用管理的办法,并报国资委备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3.负责本单位资产台账的建账、资产的报增报减、资产二次配置、资产处置及资产信息化的基层管理工作,配合学校资产分类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等。 第十五条 依照国家实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依法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工作按照与国有资产分类归口管理相一致的原则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的有关规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产业处分别负责组织事业资产和学校所属企业资产产权登记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负责人、成立时间;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其他。学校所属企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产业处应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妥善保管好产权文件、资料、产权登记表等并按规定向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九条 新添置资产或经批准处置资产的产权管理:添置或处置资产的相关资产二级使用单位应向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或注销手续。 无论个人或单位向学校馈赠、资助、捐献的资产,接受单位应负责向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学校所属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调拨等方式将资产使用权分配给校内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产配置的原则是: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预算管理。在配置中突出成果、成绩、成效导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类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为二级使用单位配置资产,配置的资产功能应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的配置项目,均列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确为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2.无法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3.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二级使用单位,要积极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按优化资产配置,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购置或自建资产应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须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具体使用部门、具体使用人,并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管理资产的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将自查结果报学校国资委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要做好资产使用的过程管理,严格遵守保养、维护、维修制度,保证资产的完整。要经常检查并不断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价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占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完成该项目的国家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其移交申请,编制详细分类资产移交清单,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配给学校所属单位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七条 因商业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应及时向相关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无形资产须经评估,公正计价,有偿使用。学校定期对无形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须依法收回其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名(包括简称)和校誉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谋取私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学校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将所使用或保管的国有资产擅自转让、出租他人或用于投资、入股或抵押等活动。 第四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一)凡一次性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一次性利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科技成果除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上报教育部备案。 (二)凡一次性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除外),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党委常委会审核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上报教育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学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各单位依法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国有资产处置要坚持“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公开公正、杜绝流失”的原则。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学校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均无权处置所使用或保管的各类资产,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处置各类资产必须向学校相关资产分类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预审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并提出意见,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报废程序进行处置,同时进行账务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处置材料,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确实已损坏无法再继续使用的,由学校相关资产分类管理部门汇总并提出意见,并经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提出申请。归口管理单位预审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审定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无形资产(科技成果除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一次性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备案。 无形资产(科技成果除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一次性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教育部审批。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处置的所有流程后,将教育部、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及资产处置的所有资料报校国资委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四条 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由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外部评估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十五条 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学校相关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及时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资产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一律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资产二级使用单位应当按各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增减等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与财务预算系统、决算系统等实现对接,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系统,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八条 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应于年度终了15日内提交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学校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委办公室备案,由国资委办公室汇总上报教育部。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条 学校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事项的,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价,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管理监督体系。学校各级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逐步完善各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十八条 资产管理统筹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统筹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加强对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履责情况的监督。资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管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要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小组和个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和可追溯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各单位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六十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资产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造成资产流失的; 2.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发生严重流失时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的; 3.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灭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5.因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6.其它非客观原因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二条 《9778818威尼斯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资产〔2015〕13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